4、对居家养老实施补贴。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补贴制度。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制定),各级政府要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站(点)2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县(区)财政按每个站(点)不少于3万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和空巢老人、80岁以上特困老年人及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根据全市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标准,降低服务对象门槛,扩大覆盖面,到2015年,对全市70周岁及以上的困难独居、空巢老人,全部实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二)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
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市里可以减免的税费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优先保障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服务用地、用房
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经市规划部门同意,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加强公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管理,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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