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坚持把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的基础,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到2015年,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30%的农村社区(村)依托农村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
三、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养老事业资金的投入
1、拓宽养老事业的资金投入渠道。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坚持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把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加大对养老事业资金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市、县财政要根据自身财力和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资金,从2012年起,市、县财政分别按老年人口数每人每年0.8元、1.5元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老龄工作经费,并建立与老年人口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事业经费稳定增长机制;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事业的发展,按照《南昌市市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厅发〔2009〕146号)精神,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分别按留成总额的30%和10%安排养老事业专项经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特困老年人救助、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文体活动等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鼓励和倡导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养老事业,形成多元化的财力投入机制。
2、加大对民办福利机构的补助。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进行补助: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50%,且运营满一年的民办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租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租期5年(含)以上入住率达50%,且运营满一年的民办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1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对连续入住民办福利机构三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100元给予民办福利机构运营补贴,补贴3年。上述补助资金市与县(区)按4:6的比例承担。受补助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一次性补助款。对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费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自费对象最低收费标准给予差额补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居住在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按照福利机构归属管理由同级政府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公费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3、加大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投入。新建的市级社会福利中心纳入市重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各县区要加大力度新建(改扩建)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自费代养楼,对规模较大、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满足公办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新途径。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路子,加强内部管理、单独核算等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