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主动提示服务对象正确使用电子评价器,每次服务后,应及时点击评价器启动按键,接收服务对象的评价。评价器的使用与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第四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满半年,年底仍在窗口岗位的,由中心管委会实行年度考核,不再参加派出部门的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奖励、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在窗口连续工作多年,表现突出并获得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称号的,由中心管委会党组进行考察,按组织程序向派出部门党组(党委)或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晋升、提拔、重用等意见。
第四十二条 对考核达标以上(含达标)的窗口在职在编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中心年度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与全市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中心大厅安全保卫工作由中心管委会负责。窗口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
第四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妥善做好各类资料、印章的保管、保密工作,防止失窃和失密,妥善保管公私物品,不得让闲杂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第四十五条 窗口区域即为各窗口的安全保卫责任区,各窗口内部应落实本区域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事故隐患。
第四十六条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查找原因,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人逐级明确事故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须统一着装,并保持干净整洁。即除按国家规定着执法制服的工作人员外,其余工作人员由中心统一订制服装,制装经费由本级财政和派出部门各承担一半。服装每两年更换一次,具体工作由中心管委会负责。两年内因人员更换,服装遗失、破损须另行订制的,费用自理。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中心窗口要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