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中心管委会是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网上审批的组织管理和规范应用;
(二)负责网上审批系统日常运行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对网上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进入网上审批系统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流程的确认;
(五)配合市信息中心做好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相关人员的使用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是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受理、查处有关网上审批的投诉;
(三)督导各行政审批部门应用好网上审批系统,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进行监督;
(四)通过电子监察远程音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中心窗口的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通报。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有关技术层面的组织实施、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将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
(二)负责提供系统运行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信息安全保障的技术指导,负责数据对接工作;
(三)负责征询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在使用系统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技术知识培训工作。
第六章 考勤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行统一考勤制度和请假报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每天三次指纹考勤,作息时间按中心规定执行。中心管委会每月将考勤情况书面通报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窗口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首席代表批准,并及时报中心管委会备案;首席代表请假半天以内报中心备案,半天以上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中心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考核工作每季度一次,四个季度平均分即为全年得分。考核的内容分为行政审批服务保证目标和办事群众满意目标。
第三十八条 保证目标考核实际得分根据中心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自动生成结果计算。办事群众满意目标考核实际得分根据中心评议评价器评价、短信评价、发放问卷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