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除可以当场办结的外,应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并联审批制。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均应实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由中心管委会组织,确定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实行“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集中勘察、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制。中心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窗口对重大产业、重点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统一受理、快速转办和联办会办。实施“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审批时限须比承诺时限至少缩短一半以上。
第二十五条 实行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进驻部门应在窗口制备和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制度。中心窗口应当于审批服务出件后一个月内,将审批服务文书立卷归档。档案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章 电子政务
第二十七条 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是集网上审批、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处理和信息服务等功能,促进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进驻中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全部纳入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和办理,因涉密或其它特殊原因申请不纳入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纳入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的事项必须实时录入。受理、审核、批准、收费、出证等各环节的工作均应在网上审批系统完成。
第三十条 窗口受理申请事项时,除即办件外,必须向申请人出具系统自动生成的《受理通知书》,严禁手工填写《受理通知书》或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网上审批办件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咨询、答疑涉及窗口的,窗口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