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行周例会制度。中心管委会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首席代表工作例会,通报窗口工作纪律、服务质量情况,研究窗口工作,解决存在问题,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分管领导季例会制度。各进驻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窗口工作。中心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例会,通报本季度窗口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季度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凡进驻中心办理事项的办理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收费依据、标准和监督渠道,均须在中心通过网站、电子触摸屏、办事指南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同岗替代制。窗口工作人员因现场踏勘、会议、出差、事假或其他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做好交接工作,其职责由B岗人员代行。B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
第十八条 实行前后台轮岗制。各窗口按照每半天轮岗一次的原则,制定前后台工作人员轮流当班安排表。轮班时认真做好交接班,确保前台工作人员在岗在位。对实行前后台轮岗制有困难的窗口,派出部门应增派工作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二十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服务对象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该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需申报材料,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对服务对象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补全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依法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应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