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数量较大,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暂不能进入中心办理的,经本级政府批准,部门可设立专业服务大厅。专业服务大厅接受中心管委会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各进驻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驻窗口工作,并报中心管委会审核、备案。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进驻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中心书面备案。中心应根据本人工作表现作出鉴定,由进驻部门负责存入个人档案。对不适合窗口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由中心管委会向其派出部门书面提出调换或者勒令退回的意见,派出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受进驻部门和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双重管理,即人事、工资、福利由进驻部门负责;组织关系、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中心管委会负责。
第十条 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组织学习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中心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电脑操作、服务礼仪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首席代表在窗口的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满两年的,派出部门原则上予以更换。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首席代表制。各进驻部门应将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作为本部门首席代表派驻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在派出部门委托权限内,负责办理本部门进驻中心有关事项的审批服务工作,负责本窗口工作人员的纪律和业务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参与中心考评考核和其他相关工作。首席代表必须常驻中心工作,不再承担派出部门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委托制。各进驻部门对中心本窗口要充分授权,对不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一般性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窗口首席代表及其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当场办结;对需经部门研究决定的重大许可事项,由首席代表负责联系督办,按时办结并出件。首席代表由派出部门授予“行政委托书”,并报中心管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