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6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集中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窗口,按照“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和集中办理审批服务的运行管理模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四条 按照“两集中、三到位”要求,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要专设行政审批服务处,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归并至该处,其他处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服务处成建制进驻中心设立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对多头受理的,由监察部门和中心管委会组织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数量少且受理频率低的部门,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不在中心单设窗口,其审批事项由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移交、督办和结果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