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1、规范站场建设审批。在规划建设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公共场所、大型住宅区、旧城改造、新建改建道路等工程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包括港湾式公交站台等),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到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时,征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并预留今后的扩展用地。已建成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未按规定和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规划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2、强化场站建设实施。要尽快解决因城区中心无公交枢纽站造成公交车在马路边停靠、始发和出租汽车无落车点的现状,加快建设老福山、青山南路口、文教路口、铁路西客站、瑶湖奥体中心公交枢纽及青云谱公交停保场等一批公交场站,三年内基本实现车进场,人进站。近期要加快建设朝阳公交枢纽站、公交客运中心、城南公交枢纽、昌南新城公交枢纽、湾里公交枢纽、望城公交枢纽、昌东公交枢纽。要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建设一批与轨道交通站点相衔接的融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和公共停车场于一体的枢纽站或换乘站,实现公共汽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服务站和停靠点。
3、加大场站建设支持力度。对按《公共交通规划》新建的公共交通综合枢纽站、公交停车场、保养厂、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实行划拨供地。对具有开发价值的场站可采取BT、BOT等招商方式,引入投资建设主体,解决场站建设资金,在确保公交场站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相关收益用于公交事业发展。充分利用城市建设现状,根据地上绿化、地下停车的原则,并结合公租房、廉租房的建设在地下部分规划建设公交停车场(首末站)。
(三)保障公共交通道路优先使用权
按照“总体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逐渐成网”的原则,在完善已经开通的“一纵一横”公交专用道管理的基础上,把建设公交专用道路网系统作为城市道路建设的重点内容和实现“公交优先”的主要载体。近期在城市快速路改造中设置公交专用道,与现有“一纵一横”公交专用道连片成网,形成较为完善、便捷的城市公交主线网。今后凡条件允许、公交客流量较大的市区道路,必须开辟公交专用道;凡新建的城市干线道路,原则上均应按要求建设公交专用道和港湾式公交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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