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国内外防治技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内外合作,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进一步落实“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原则,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医疗卫生和有关科研单位,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闽公综〔2011〕596号)精神,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播电视等部门配合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积极稳妥、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省级、设区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