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2〕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试点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部署,2011年省政府批准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南靖县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积极运作,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充分肯定。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决定继续深化试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新增试点单位。决定新增连江县人民政府、福安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晋江市人民政府、诏安县人民政府、连城县人民政府、永安市人民政府、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为试点单位。
二、试点指导思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应着重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性,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力求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各试点单位要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开展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纳入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试点工作纳入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对策解决困难。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可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编制、人事、财政、监察、信访和政府法制等部门为成员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试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精心制定方案。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1年南京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厦门市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应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的“三统一”行政复议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