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闽江流域水葫芦整治保洁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2〕59号)
福州、三明、南平、宁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2月3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7号)精神,省水利厅组建了项目法人单位(福建省水利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了闽江流域水葫芦整治保洁中标施工单位(福建省围垦工程处),目前整治和保洁工作已进入规范运作阶段。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强化保障
闽江流域相关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本区域范围水葫芦清理施工近岸机械作业点(码头)与水葫芦堆放填埋场地,并协调处理网箱养殖户与保洁施工队伍关系,及时化解矛盾,为水葫芦清理整治工作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对闽江流域非干流区域内的小河沟、小港汊、农村池塘等各种小水面的水葫芦,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清洁家园”、“新农村建设”等活动,组织发动当地群众及时清理,避免全流域集中暴发。有关设区市政府应当定期对非干流各种小水面水葫芦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改和清理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处罚。水库、电站管理单位要配合施工单位的整治保洁作业,为施工提供机械作业点、水葫芦堆放点等。
二、加强监管、密切协作
由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经贸委、海洋与渔业厅及四个设区市(福州、宁德、南平、三明)组成协调机构,对闽江流域主干流水葫芦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省水利厅及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全过程监督,适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单位通报保洁情况。对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有关设区市政府、省经贸委、环保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定期监督、检查库面水葫芦保洁情况,从支流末梢水面源头清理抓起,从预防水葫芦暴发生长抓起,重视连续保洁,确保闽江干流全流域河畅水清。
三、落实资金、确保运作
按行业主管原则,闽江主要流域大中型水库(企业)分担的水葫芦保洁经费,由省电力公司从水电站上网电费中代扣并转入专用帐户,省经贸委负责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分摊出资部分由省财政厅催缴,统一汇入省级财政金库,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各相关地方政府、闽江流域主要大中型水库、电站(企业)要根据水葫芦保洁经费分担任务表,做好承担经费的上缴工作。治理保洁经费要按季度上缴,负责单位要及时收取,加强监管,及时拨付施工单位,确保治理保洁工作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