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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总结应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方面:集中整治总体情况,包括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检查方式等(附件1);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名单(附件2)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的企业名单(附件3);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或GSP证书以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统计;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长效机制、深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评估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也是当前全系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省局已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了办事机构,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市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局于3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省局。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创新措施,扎实推进。要紧紧抓住生产流通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重点。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及时向稽查部门移交。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稽查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需提请上级部门依法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许可证的,应将企业的违法事实、查处情况、处理意见等一并上报。对集中整治中已经立案,但在2012年6月15日前未能办结的案件,各市局要加强督办,并向省局报告案件最终查处结果。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集中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已经查证属实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其中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参与生产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已查证属实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或者造成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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