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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企业存在购销票据、记录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两年有涉及经营假药,“走票”、“挂靠”,出租、转让证照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

  (三)药品零售环节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资质审查不严,供货方资质档案不健全,从非法渠道进货,特别是通过互联网购进假药的;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3)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4)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两年有涉及经营假药,出租、转让证照,出租柜台受到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的单体零售药店及未实施统一管理的零售连锁门店。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集中检查和督查、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开展,到今年6月底前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10日前完成)。省、市、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宣传发动和部署。各市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联系人员名单于3月初上报省局。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3月底):全省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要对照要求进行认真自查自纠,查找问题,排查风险,发现问题,彻底整改。企业自查整改结束后,将自查整改报告报当地的市、县局,市局汇总后于3月底前一并上报省局。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和督查(4月初-5月底完成)。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整治要求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集中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药品生产企业采取县局配合市局全面检查、省局重点检查督导的方式;对药品经营企业采取县局全面检查、市局重点检查、省局督导抽查的办法。省局将根据进度情况,组成检查组对各市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6月底前完成)。一是各市局完成集中检查后,要认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局;二是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三是对全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6月底前报国家局,并迎接国家局的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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