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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2012〕2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16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督促学校全面开展自查
  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部署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学习有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落实。督促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认真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当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局《关于实施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1〕182号),明确监管责任,认真填写《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安全监管责任表》,确保监管任务落到实处。认真开展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更新学生用餐档案信息,可邀请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员等参与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监督指导辖区内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信用档案
  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和省局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要进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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