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卫生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字〔2012〕3号)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医科院及所属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函〔2011〕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的监管,坚决查处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等行为,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的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项目必须经过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对已经批准开展的干细胞制品临床实验项目,应严格按照批件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批准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活动一律停止。对自查自纠工作中不如实上报情况,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的机构,一经查实,将重点整顿。

  三、认真做好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情况调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及相关研制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所有开展(包括经批准开展和自行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的机构均应如实填报《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情况调查表》(见《通知》附件)。各市、各有关单位请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汇总情况报告(附相关单位提交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情况调查表》)一式一份分别报送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马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刘斗

  联系电话:0531-67876171,0531-88562362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