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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信息的采集要有时限性。
  (一)可公开的文件自该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开。
  (二)许可类事项严格按照公告(示)时限和要求上网公开。
  (三)各处室(单位)工作动态信息要求及时报送,重大的会议(活动)信息的报送要与会议(活动)同步,一般的会议(活动)要在会议(活动)开展后两日内报送信息。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拟发布的信息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送或发布。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拟发布的综合类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工作,业务类信息由各处室(单位)审核并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审核要点
  (一)是否属于涉密信息;
  (二)是否属于敏感信息;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及时;
  (四)发布的信息是否与承担的职责相符。
  第十二条 “局长信箱”、“谏言献策”、“投诉举报”、“纪检举报”等互动类栏目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其他类信息(如浮动框信息等),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如需变更门户网站栏目,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审批。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信息动态的日常管理,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调整、更新、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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