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国家药品标准(修订)颁布件》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启动了基本药物标准提高工作,并陆续公布国家基本药物《国家药品标准(修订)颁布件》(以下简称《颁布件》)。为做好我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和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颁布件》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
二、省局网站将设立“国家基本药物标准”专栏,及时转载《国家药品标准(修订)颁布件》,请相关单位实时关注,省局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三、因执行《颁布件》而发生的影响药品质量等事项的变更,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提出补充申请;药品说明书中仅【执行标准】项发生变更的,可按照《颁布件》相应内容自行修改,修改日期为《颁布件》实施日期,无需到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