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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的通知
(深办发〔2012〕3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的意见》(粤办发〔2012〕6号)精神,力行市委、市政府“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要求,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具体工作上,切实以转变文风会风推动机关作风建设,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精简文件

  1.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以市委名义下发的文件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8个,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每年原则上不超过50个;以市委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每年原则上不超过40个,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每年原则上不超过70个。各部门报送市委、市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

  2.从严限制文件篇幅。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力求意尽文止。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每个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各区(新区)、各部门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督查专报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政务信息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

  3.从严控制发文规格。由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同)转发或印发。能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发文;能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厅名义发文。能以会议纪要、批复、函件、信息、“白头件”等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4.从严限定发文范围。根据文件内容和需要确定发文范围,严格控制市委和市政府文件的加印、复印和翻印份数。已发出的市委、市政府文件不加印为会议材料。文件稿未充分讨论成熟,召开相应工作会议时会上不印发正式文件。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及办公部门报文及转发其文件。

  5.从严审核报文程序。提请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发文,须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对发文内容、规格和篇幅认真审核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文件稿涉及人、财、物、项目和机构编制等问题的,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的文件稿,由起草单位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并于一周内将修改稿连同修改情况的说明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除市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领导同志办公室收到该类公文后,一律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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