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境内、外注册商标(累计不超过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累计不超过5分。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7.品牌荣誉(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5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8.在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职务发明专利得10分。
9.市直通车企业、工业百强、民营50强或加工贸易出口百强的企业,每获得一个称号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上述品牌荣誉颁发机构限定为政府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省级为: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厅或外经贸厅、工商局、科技厅;由各行业组织、协会等颁发的奖励不计算分数。
以上评分标准需出具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无有效期的,一律以自颁发日起三年内有效。
(四)第111届一般性展位具体分配办法
根据《深圳市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及第111届广交会深圳企业报名申请情况,对申请企业2011年度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额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减半计算)以及我市一般性展位总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1.第111届广交会生产企业最低分配准入标准为2011年度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额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减半计算)达到200万美元。具体生产企业2011年度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额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减半计算)达到200-2000万美元,分配第1个展位;在2001万的基础上,出口额每增加1000万,增加分配展位1个。以此类推,生产企业展位分配上限为4个。
2.第111届广交会深圳贸易企业最低分配准入标准为2011年度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400万美元。具体贸易企业2011年度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400-3000万美元,分配第1个展位;在3001万的基础上,出口额每增加3000万美元,增加分配展位1个。以此类推,贸易企业分配展位数量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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