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为保持展会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十届参展信誉良好的企业,参考其主要出口产品类别的出口额,保持主要出口产品类别的展位基数基本不变。
6.申请企业的某一展区类别如商务部已安排了品牌展位数量,则其已获品牌展位的展区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类别数量,只能安排除品牌展区类别以外的展区类别。
7.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交易团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给符合准入标准,但出口额不达标的企业参展。所分配展位仅限于企业自用,展位类别必须与企业自营产品同类,不允许跨类别申请,不允许联营。展位安排参照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审标准核定。
8.对因受国际市场环境影响或企业展位需求变化而可能产生的富余展位,交易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给有能力消化的企业。
9.对违反国家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的企业,一律不纳入第111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范围。
(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
根据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按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两类分别对各申请参展企业进行打分,并按以下方法计算出各参展企业应安排的展位数量。
1.对达到我团基准分的企业即可分得第1个展位。深圳交易团的基准分,根据申请企业展位类别相对应出口总额,申请企业数量、展位总数,各类别展位数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的准入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2.展位数量计算公式:“所有申请展位企业评定分值总和”与“安排第一个展位的分值×已安排第1个展位企业的家数”的差除以“展位剩余数”(展位总数-已分配的展位数),其结果为深圳一般性贸易(生产)企业自第2个展位开始起的安排标准值。“各申请企业的评分总值”与“安排第一个展位的分值”差除以“安排标准值”,计算出来的结果再加1就是各申请企业所分得的展位数。
3.广交会展位因受类别结构及展位数量的限制,各类别展位需求不平衡,对需求较多的类别,安排第1个展位出口额及分值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提高。以此类推,在提高第1个展位安排标准的基础上,分配第2个展位、第3个展位的标准相对提高。
(三)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上一年度出口额(累计不超过35分)
生产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或进料加工出口额(减半计算)达到75万美元得15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1分;出口额不达75万美元的,按每5万美元得1分计算(适用本办法一般性展位分配基本原则第7点需扶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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