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将严格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主要内容如下:
1.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⑴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⑵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名称的名片;⑶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⑷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⑸参展企业无法提供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材料证明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⑹经出口展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确认的其它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2.联营企业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⑴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⑵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的;⑶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等宣传品;⑷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⑸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围;⑹经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3.对违反《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⑴取消从下届起连续四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交易团展位基数。⑵处罚结果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⑶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品牌展位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十五届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企业,将根据大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一个企业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的,予以交易团通报;对在同一展区内,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进行交易团通报;获两次通报企业,按侵权摊位占该参展企业摊位比例扣减或取消该企业六届广交会参展摊位,并进行大会通报。
(四)对违反国家海关、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展资格。
(五)广交会成交统计数据是展位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及时上报“广交会成交统计表”的参展企业,将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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