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附件4);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其他有助于说明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已在“复审基本材料”中提交的,不需在“重大变更申请材料”重复提交。
(三)材料装订要求
1、复审材料请使用橙色封面,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报年度,并尽量采用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请在封面注明企业变更前后的名称,以及变更的类型(简单更名或复杂更名)。
2、请按“(一)复审基本材料”及“(二)名称变更材料”顺序装订,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在“材料目录”内注明相应的页码范围。
3、需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并在封面注明。请申报企业另行保留一份副本备查。
(四)纸质材料提交地点
企业须在本通知规定的窗口收文时间内在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提交复审申报材料。
五、重要提示
(一)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复审程序。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复审申请表》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三)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四)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五)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六)申报企业应留意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zsitic.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并保持手机联络渠道的畅通,以免出现错过重要信息提示而导致无法评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