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昆明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申请表)》;
(二)提交被列为国家、省、市试点示范单位(或相关立项)的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一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每年审定扶持一批;
(二)申请单位须于当年4月30日前,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并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三)市知识产权局自受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拟批准扶持的在网站(http://www.kmipo.net)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与列入试点示范的单位签订合同书,并依据合同书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 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的标准: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200元;
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标准: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3万元(人民币,下同);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的标准如下:
(一)对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和10万元的扶持;
(二)对被列入云南省、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4万元和6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时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最高金额给予扶持;逐级晋级的,补足差额;对同一企事业单位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本条对前款所列专项的企事业单位可享受以下政策:其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已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已被受理,并已交申请费)达到10件以上的,每增加一件按1000元的额度给予奖励,每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PCT申请通过国际阶段后向美国、日本、欧盟提交国家阶段申请(被受理)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向其他国家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