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昆明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或授权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提交授权通知书的须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译本,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国家专利技术昆明展示交易中心常年受理(双休及节假日除外)专利资助申请,每季度审定资助一批;
(二)由专利权人向国家专利技术昆明展示交易中心提出专利资助申请,并根据上述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三)国家专利技术昆明展示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至25日报昆明市知识产权局;
(四)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一次对专利资助进行审查和审批。对拟批准的专利资助在网站(http://www.kmipo.net)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专利技术昆明展示交易中心通知获得资助的专利权人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九条 被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和示范的单位,可申请昆明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列入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单位应具备:在本市和本行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年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6件(外观设计除外)、连续2年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申请年增长率超过30%,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实施等综合管理能力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