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加价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发展集团投资公司、昆明自来水集团公司、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加价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加价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城市供水节水工作,建设节水型城市和社会,根据《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遵循“统一政策,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执行阶梯式水价,指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户;尚未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
第四条 昆明市居民生活用水超基数用水部分的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还需交纳超基数用水加价水费。
第五条 昆明市居民生活用水超基数用水加价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收取后专项核算,专项用于“一户一表”及庭院管网改造维护以及供水企业对城市节水措施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六条 供水企业使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加价水费,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供水企业每年应当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加价的收取情况,以及当年供水企业实施的“一户一表”及庭院供水管网改造和维护情况,上报市发改委、市审计部门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