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1.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对全市深入推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
2.主城五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根据市级《工作方案》和辖区《实施方案》,及时核实资产和人员,组织和协调园林绿化、住建、水务、滇管、街道办事处、小区物管企业等管理部门,尽快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应的环卫清扫保洁职能,并做好交接工作。
3.对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沿线等区域的清扫保洁,主城五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开展协调工作,协调管理部门采取签订《委托清扫保洁协议》(见附件13)的形式,委托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清扫保洁工作。
4.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管理职能和人员改革方案。
(三)加大配套政策保障力度
1.加大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经费投入,制定出台《昆明市环卫清扫保洁收运处置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见附件14),强化资金监管,确保投入到位。
(1)自2012年起,各区环卫清扫保洁收运处置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共同承担,从当年一般预算中安排。主城五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测定的清扫保洁面积为依据,按照政府确定的指导价测算出清扫保洁预算经费,市级承担40%、区级承担60%;收运处置资金从当年度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中支出,不足部分按照市级40%、区级60%的比例承担。对新增的环卫作业面积或作业项目要及时核定任务量,从交付使用的下月起比照相邻标段价格追加核拨经费,不留经费缺口,保障环卫作业服务稳定运行。
(2)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市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各区运进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垃圾数量为依据,核拨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区用于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
(3)加大环卫清扫保洁经费投入考核力度。各区环卫清扫保洁经费投入情况应与辖区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挂钩,对未按时足额投入的,取消辖区党政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在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4)依据“费随事转”的原则,积极协调高速公路、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将清扫保洁预算费用划拨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
2.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要配套出台相应政策和措施,共同推进我市环卫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四)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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