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或设置专门机构,增配专职人员履行辖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负责对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建立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体制
放开作业市场。全面放开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变事业运行为社会化经营,实现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合理划分作业标段,分片实施环境卫生作业发包制度。
(二)建立健全“主体明确、铁板一块、三级监督”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机制
紧扣环卫管理目标,推行“八统一”,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范围,强化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标准执行到位,切实提升环卫清扫保洁水平和质量。
1.统一环境卫生管理主体、作业范围,实现清扫保洁全域覆盖,实现主城建成区全天候保洁
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是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要建立和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见附件2)。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由环卫作业企业组织实施;非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各产权(租赁或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对以下公共区域履行环卫管理职能:
①城市居住区;
②城市主次道路、背街小巷、广场;
③城乡绿化、绿化带;
④河道水面、水塘(湖泊)周边、河堤岸线;
⑤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沿线;
⑥国道、省道、县乡公路、集镇道路、乡村公路、村村公路、村庄道路;
⑦桥梁、隧道;
⑧机耕路、森林防火通道;
⑨沟渠。
(2)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产权(租赁或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对以下区域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接受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①公园、博物馆、体育馆、农贸市场等需要保洁的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管理职能;
②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道路、绿化、绿化带、院坝、走道、楼梯间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产权(租赁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保洁。
2.统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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