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滇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遵循广泛、平等、民主、公开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是:
(一)环境保护立法、政策的制定和规划编制;
(二)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三)滇池及滇池入湖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四)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示范及相关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五)环境保护和滇池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
(六)对环境保护和滇池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
(七)对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公众获取环境信息
第五条 环境信息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