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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其居住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同时积极加强生育保险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协议结算。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顺产:40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
  3.剖宫产:6000元;
  4.产前检查:1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8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80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50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五)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000元。
  (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的,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补助费。
  (九)生育保险待遇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其他
  (一)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原来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原参加统筹期间缴费,视同生育保险缴费。
  (二)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中办理代扣,缴回市财政。
  (三)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1〕78号)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移交前未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原标准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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