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2〕2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2012年建管工作目标及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决定自2012年3月26日起对我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四)《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部令);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
(六)《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
(七)《山东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3号);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
(九)《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
二、检查范围
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
三、检查内容
(一)核查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抽查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含现场钢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能材料)实施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情况;
(四)检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实施步骤
(一)全市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各责任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自查情况及整改报告请于4月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查检查用表见附件1;
(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汇总情况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4月10日前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
(三)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安排检查组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对市内四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拉网式检查;
(四)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将成立专项督查组,于近期对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进行暗访式督查,督查的重点是各地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和对发现质量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检查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认真排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检查到位、检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于检查不认真、质量问题和整改报告未及时上报的,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将予严肃处理。
(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检查工作全面细致、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跟踪落实直至问题整改到位。
(三)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检查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检查结果将记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系统,并通过新闻媒体、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曝光。
附件:1. 检查用表
2. 检查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检查用表
表1:工程基本情况表
工程所在市(区、县):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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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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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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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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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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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平方米
| 建筑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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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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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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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类别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 □ 公共租赁房 □ 拆迁安置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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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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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单位
资质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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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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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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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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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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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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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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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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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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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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