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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与村防疫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村防疫员日常工作的督查。
  第十五条 工作协议的签订: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三)工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解除工作协议。
  第十六条 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协议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七条 村防疫员实行每月考评制度。每月由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对村防疫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村防疫员,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解除工作协议。
  第十八条 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九条 村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市、县级财政应设立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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