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农业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经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签订工作协议,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和协同检疫等公益性工作,领取补贴的非编制内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我市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村防疫员工作协议及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办法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防疫员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村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村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当地畜禽养殖量变化每年核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