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272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6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50元。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5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本文第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