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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我市区位优势,以昆明市中医药文化交流协会为平台,加强与东南亚等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和中医药院校到国外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开办中医药教育,吸引外籍人员到我市进修、学习中医药专业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中药企业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加快我市天然植物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适应中医药走向世界的需要。
  五、落实中医药政策保障
  (十四)落实昆明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每年专题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中医药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五)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与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中医扶持专项经费,以后逐步增加,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和中医药人才培养。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设立中医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和促进中医事业发展;完善有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十六)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参保患者在定点综合医院及定点中医医院住院费用中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不作限制。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中医药服务的自付比例,先行试点参保人在市级、县级中医医院住院的中医类药品及诊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再报销20%。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疗效高的中医药服务。
  (十七)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中医管理人员,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管理职责。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中医执法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配备中医药业务人员,研究推广使用中医药措施预防疾病。加强中医管理干部的培养,各级公立中医医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中要逐步充实中医药人员,非中医药人员的干部应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政策培训。中医医院医药人员中中医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新进医药人员80%以上应为中医药人员。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生产经营药品行为,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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