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271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到6000元,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
二、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费用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结余归己,超支不补。死者家属、亲友来徐办理丧事的住宿、伙食、往返路费等都由自己负责,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