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徐人社发〔2011〕276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于安置在我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人事或劳动关系已转入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应当自被安置人员起薪之月起,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未能及时缴纳参保费用的,应当补缴,资金来源由原资金渠道解决。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被安置人员自起薪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二、如缴费工资基数当时不能确定的,接收单位暂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先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待工资确定后,应按新的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不再补差。
三、接收单位未及时为被安置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导致漏缴医疗保险费的,漏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