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地要根据城镇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适宜的收运方式和收运系统。距离垃圾处理场20公里以上的城区,且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较大,应规划建设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其他城区2至3平方公里范围内规划建设一座小型垃圾转运站。按照上述原则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
按照“实现大、中城镇生态化,管理精细化,县城提高承载,扩大容量,宜居乐业;集镇人气凝聚,设施齐全,管理有序”的要求,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各地要按照《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科学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镇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镇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镇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同时,要重视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应用,促进先进实用技术的装备自动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按规划、分阶段实施,确保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施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建的项目要加快进度,保证质量,争取早日建成投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5 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订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采取措施,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要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岗前和岗中的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