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改善环卫作业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
(三十一)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三十二)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十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三十四)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十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
(三十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省环保厅)
(三十七)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新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八)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开展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三十九)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四十)对各城市人民政府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