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海关公告2012第3号)
为了规范海关对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的监管,提供通关便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监管办法(试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
小汽车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以下简称来往粤港小汽车)的监管,提供通关便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往粤港小汽车,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的一次性进出广东省的5座(含5座)以下方向盘在右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载客小汽车。
第三条 来往粤港小汽车应当在深圳湾口岸专用通道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来往粤港小汽车应当在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的有效期内进出境,并且在进境之日起7日(含入境、出境当日)内复运出境。
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来往粤港小汽
车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
第五条 来往粤港小汽车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海关手续。ATA单证册用途应当填写“私人道路车辆”或“private road vehicle”。
第六条 海关接受由香港总商会或其授权签证机构签发的ATA单证册办理来往粤港小汽车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