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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发生实验动物疫情,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消毒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的,还应当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接受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实验的动物尸体、固体废弃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并交由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理。

  实验后的实验动物禁止流入市场或者食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关爱实验动物,为实验动物提供清洁、舒适、安全的生活条件,不得虐待实验动物。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遵循优化、减少、替代的原则,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避免或者减轻实验动物的痛苦。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日常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实验动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实验动物质量监测机构对实验动物及其饲料等相关产品、环境和设施进行质量监测。

  实验动物质量监测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实验动物质量监测机构对出具的质量监测报告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检验检定产品需要进行动物实验的,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并在相应环境条件下的实验设施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操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科研课题不予立项,科研成果不予鉴定,产品检验检定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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