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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9号)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已经于2012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2012年3月17日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鼓励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加强实验动物知识产权保护。

  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应当有一定数额用于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新品种品系开发和质量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

  卫生、教育、农业、林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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