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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附件2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条件

分类监护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孕产妇保健监护范围

Ⅰ类产妇

Ⅰ类-Ⅱ类孕产妇

Ⅰ类-Ⅲ类孕产妇

Ⅰ类-Ⅳ类孕产妇

所有孕产妇

产科负责人资质

主治医师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主治医师以上或10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副主任医师以上

副主任医师以上,1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主任医师以上

新生儿科配置

 有条件情况下,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配备主治以上职称的专职新生儿科医生,并有在三级医院新生儿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配备新生儿科,NICU

配备新生儿科、NICU

年分娩量

<300

300--1000

1000--2000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床护比

1:0.4

1:0.4

≥1:0.4

≥1:0.4

≥1:0.4

医护比

1:2

1:2

1:2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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