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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附件1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分类标准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情况

年龄

18-35岁

18-40岁

 16-40岁

不限

不限 

身高

H>150cm

H ≥145cm

H ≥140cm

 不限

 

 不限

体重(就诊时)

45-80kg

40kg-85kg

40kg-100 kg

 不限

 不限

胸廓及脊柱畸形

 无畸形

 无畸形

无畸形

存在畸形,但不影响心肺功能及分娩 

不限

精神病

 无精神病史

无精神病史

无精神病史

 不限

不限

智力低下

 无智力低下

轻度智力低下

中度智力低下

 不限

不限

遗传病史

 无遗传病史

无遗传病史

孕妇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本孕产前筛查、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均为低风险

不限

不限

产道异常

无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

无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

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不影响分娩

不限

 不限

不良孕产史

人流≤3次,无自然流产史,无不孕史、早产史、阴道难产史、巨大儿分娩史、围产儿死亡史、畸形儿史、产后出血史等;

不孕史≤2年但本孕自然受孕者,自然流产史≤2次

 

 自然流产史≤2次,非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妊娠者

 

不限 

不限

 

 疤痕子宫

 无子宫手术史

无子宫手术史

无子宫手术史

 剖宫产术后2-3年、无子宫肌瘤剔除手术史、无子宫破裂史、无古典式剖宫产手术史、本孕无胎盘附着子宫下段前壁。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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