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相应类别的助产机构监护对应类别及以下类别的孕产妇,即Ⅰ类助产机构监护Ⅰ类孕产妇,Ⅱ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类孕产妇,Ⅲ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类孕产妇,Ⅳ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Ⅳ孕产妇,Ⅴ类助产机构监护所有孕产妇。
(四)建立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年初,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上报的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在市卫生局信息网站和以文件形式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工作方案,并结合《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做好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市妇幼保健院要统一制作全市宣传折页,逐级发放到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各区(县级市)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对保健管理的依从性;切实提高助产机构依法服务意识和水平,正确引导孕产妇合理就诊。
(三)加强督导评估。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内容。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导、质控及评估,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要同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妇幼保健院。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原则上各区(县级市)每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要在每年(不包括2012年)的11月底前完成,12月10日前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上报市卫生局。实行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助产机构监护能力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其监护类别。
2012年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具体安排为: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助产机构评估工作,6月10日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6月底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市妇幼保健院完成宣传折页制作与逐级发放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该项工作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统计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各助产机构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属于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要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对需转诊的孕妇,转诊机构和接诊机构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做好转诊和接诊工作。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医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院所有产检病例及住院病例进行质控,及早发现、及早转诊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