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为使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工资方面的诉求以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工资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