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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实施办法

  来料加工是以利用无污染、不涉及危险行业、安全可靠的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组装加工或成品装配(不含农产品加工),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的生产形式(不直接销售加工品)承接来料、来单加工业务。近年来,来料加工业因创业风险小、就业门槛低、就业方式灵活等特点,已成为困难群体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实现家门口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有效转移的重要途径。为推动我市来料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低收入农户脱贫增收,现就进一步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目标要求,突出宣传、服务和引导,综合运用教育培训、市场对接、政策扶持、考核激励等有效手段,加快推进来料加工业发展,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村困难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农户中的妇女通过开展来料加工实现就业增收。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年底,全市累计培育来料加工经纪人5000人,带动从业人员25万人,实现年加工费收入10亿元;重点培育扶持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发放加工费40万元以上的规模来料加工企业或基地150个;累计帮助20000人(次)持证低收入农户从业并实现年人均增收3500元。

  三、扶持措施

  (一)财政补助扶持。继续实行专项补助政策,在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范围内,对从事来料加工的持证低收入农户及吸纳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并直接支付加工费的经纪人,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实际加工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补助,即对从事来料加工的持证低收入农户按实际加工收入总额的8%予以补助、对来料加工经纪人(组织)按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的7%-10%给予补助(单个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中,桐庐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80%,县(市)财政承担20%;淳安县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市财政每年给予萧山区、余杭区补助资金10万元,区财政要按一定比例予以资金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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