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旅游局关于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农生态字〔2012〕11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企〔2012〕4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在全省继续组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乡土人情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通过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带动作用。
2.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重大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3.服务功能完善。园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4.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说明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有效。无违规建筑和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污染环境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 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6.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