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村太阳能综合利用。太阳能路灯、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杀虫灯补助标准不超过其购置价格的40%。
(三)地方资金筹措。有关市、县财政要把生态农业与农村新能源建设纳入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千方百计加大资金投入。要积极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方式,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等生产经营主体投入项目建设。要积极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吸引信贷、社会资金投入,努力扩大生态农业与农村新能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
(四)整合资金。生态农业与农村新能源建设项目是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重要平台之一。项目县要加强资金整合,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渠道、各层次、各方面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省财政将把项目县资金整合情况作为今后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将与今后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直接挂钩。对考评结果好的,省里将进一步加大扶持和奖励力度;对考评结果差的,省里将减少补助额度,直至取消项目县资格。
五、项目县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县的选择,采取“名额确定、市级筛选、县级申报、省级审核”的方式确定。
(一)申报主体。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
(二)申报程序。各市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根据省里分配的名额推荐项目候选县,并组织候选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候选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在广泛征求项目实施主体意见,充分进行市场调查、考察论证的基础上,按要求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区域、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报经市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审批程序。省农业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候选县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的意见,确定项目县,并组织项目县修改实施方案,然后下达实施。
(四)资金下达。省财政厅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
(五)项目实施。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按照批复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考核验收。
六、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