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推荐第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通知
(鲁农经管字〔2012〕1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 提出的“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研究,确定开展第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达到《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推荐申报。对发展粮食的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高的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认定。
二、认定数量
第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150个,按照1:1.2比例推荐上报。根据各市合作社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以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市推荐上报数额(见附件1)。
三、认定程序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推荐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省级示范社创建活动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二)各地在推选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考虑;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地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推报合作社的质量。
(三)各市须于2月28日前将推荐文件、申报书(附件2)及申报汇总表(附件3)等材料报省厅经管处(站),同时将有关电子文档报送至电子邮箱:nytjgz@163.com。